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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旅游发展委作者:发布时间:2017-07-30阅读次数:分享本文: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现将《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附件: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旅游改革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重要指示、决定和重大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办理省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旅游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方案、重大财务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制定或者修改全省旅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要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

  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依法应当报省委、省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备案或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事项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表彰奖励;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四)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五)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起草处室(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决策事项可直接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副主任提出的决策建议报主任审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处室(单位)依照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主任审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处室(单位)按职责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主任审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程序启动后,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指定委机关处室(单位)负责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决策事项方案起草。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八条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起草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汇总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通过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组织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决策方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从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可以根据决策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在决策论证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在对拟决策事项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专家和专业研究机构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科学合法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委人事教育处负责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决策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系统,实施专家库动态管理。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或委托有关专业研究机构承担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经管理、社会稳定、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的举措办法。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可委托同一家专业机构及人员集中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方案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按程序报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作出继续、暂缓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提交委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还应提交公示和听证相关材料;

  (四)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委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处室(单位)提交审查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处室(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八条 委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决策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不得提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草案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委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安排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策草案。

  第二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是否重新启动决策程序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决定。

  委办公室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做好决策相关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国家旅游局或其他上级机关的,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依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经审议通过的行政决策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的相关要求,由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

  决策后评估工作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草案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向省旅游发展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程序执行。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执行进展情况开展督查督办,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省旅游发展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其意见和建议由决策执行处室(单位)进行记录并回复,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执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决策程序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在决策起草、执行与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委直属各单位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执行与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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